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除投保人之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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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养老年金 |
自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将每年按保单周年日零时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2%给付一次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给付后,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将等额减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