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人寿壹号宝贝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组合保障产品,提供50种轻症、100种重疾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全残保障,满期可领取满期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主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分为A、B、C三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轻症疾病分组。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主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主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含)内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主合同的保险费,主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根据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除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除前述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疾标准时,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主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A、B、C三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含)内初次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主合同的保险费,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主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爱健康: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福祥两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二者中的较小者乘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附加豁免重疾: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 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附加豁免轻症: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爱健康:若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标准时,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福祥两全: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二者中的较小者乘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附加豁免重疾:若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达到重大疾病或全残标准时,保险公司将仅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附加豁免轻症:若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达到轻症疾病或全残标准时,保险公司仅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乘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含)内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自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发生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保险公司豁免被豁免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含)内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自被保险人所患轻症疾病发生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保险公司豁免被豁免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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