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生存年金给付选择权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两年后,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生存年金。自生存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生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根据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保单终止。 |
生存年金 | 在本附加险保单生效满两年后,生存年金受益人可申请给付生存年金。自生存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若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生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
满期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险保单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 天至6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犹豫期
10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以下两种:
(1) 根据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根据您和我们的约定,主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高龄养老津贴以及祝寿金将作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 追加保险费。经我们同意,您可支付追加保险费。您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 元,且为1,000 元的整数倍。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生存年金 |
个人账户价值*5% (保单生效满2年后可申请领取,年年领)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