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 全残,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 同终止。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主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全残当时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 金,本主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减少,减少的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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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我们将按全残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参加高风险运动
(9)遗传性疾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遗传性疾病、自伤、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合众优选定期寿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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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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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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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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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第9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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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第9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附加险--合众附加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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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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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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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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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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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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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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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王先生,35周岁,投保合众优选定期寿险+合众附加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年交保费9840元,累计30年交费295200元,保额150万。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