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本产品投保年龄为3至17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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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因意外而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照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客运火车和客运轮船期间因意外而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照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将对每次支付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85%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每次住院的最高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累计以180天为限。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4)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5) 被保险人从事矿业采石、森林砍伐、冶炼操作、海上作业、潜水作业、空勤、易燃易爆品运输及押送、装卸、建筑及筑路、化学原料制造、易燃易爆易腐蚀品的制造、爆破、高空作业、高楼外部清洁、室外安装或装潢、高压电工程施工、管道架设、车床操作、冲床操作、铣床操作、剪床操作、钻床操作、武打、杂技、驯兽、消防、防暴警察、特种兵、战地记者等高风险职业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发生上述第(1)条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