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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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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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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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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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费用-已获其他渠道补偿)×80% (每年度最多可领取2次) |
注:本合同首次或非连续投保有90天观察期,观察期内不予赔偿,续保无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醉酒、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私自使用药物、流产分娩、牙齿修复、视力矫正、假肢、美容整形手术、心理治疗、戒毒戒酒治疗、器官摘除相关医疗行为、未告知的既往症、患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感染艾滋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为3岁男孩投保“合众安康天使少儿保障计划”,主险保额为5万元,提前给付重疾保额为5万元,合众附加安康天使少儿住院医疗保险保额为2000元,每年交5000元,共交1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责任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我们将按各项住院费用的80%给付。每次的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每年度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里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4) 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15) 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
(16) 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住院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