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为3岁男孩投保“合众安康天使少儿保障计划”,其中主险保额为5万元,合众附加安康天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5万元,住院医疗保额为2000元,每年交5000元,共交1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或成人重大疾病,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您的主合同个人账户,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初次患少儿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列给付比例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少儿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 给付比例我们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减少,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给付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我们退还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主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及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退还至您的主合同个人账户,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