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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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险费 |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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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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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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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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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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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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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伤、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6)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