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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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 依据各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各省市城镇职工地方附加医疗 保险办法规定在指定医院进行门 诊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治疗费、检查检验费、 手术费、药费,累计超过 400 元部分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附“门急诊 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门急诊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3);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 6.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6)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 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6.7)、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 的治疗;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 处方药(见释义 6.8)不在此限;
(10) 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见释义 6.10);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 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 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 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4)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 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附件 4-3 4
(15) 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见释义 6.11);
(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6.12)期间治疗的,因输血 导致的除外;
(17)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
(18) 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19) 各省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医疗和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 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参加高危运动、医疗事故、精神疾病、未遵医嘱、遗传性疾病、职业病、妊娠流产分娩、牙齿修复、美容整形、椎间盘突出症、未告知的既往症、感染艾滋、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肾透析、社保范围外的自费药、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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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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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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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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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门诊急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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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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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400)×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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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门诊急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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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400)×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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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 依据各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各省市城镇职工地方附加医疗 保险办法规定在指定医院进行门 诊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治疗费、检查检验费、 手术费、药费,累计超过 400 元部分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附“门急诊 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进行门诊急诊治疗, 本公司所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 付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本附 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各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险 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