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 天内因疾病被诊断为本合同所定义
的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或身故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并退还所收取的
风险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
致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身故,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
照该被保险人确诊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2 倍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个人账
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年满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我们按照确诊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年满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照该身故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2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年满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我们按照身故日的个人账户价 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 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 项、3 至 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
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3 至 13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遗传性疾病、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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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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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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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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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65周岁前确诊) |
个人账户价值+已交风险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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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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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满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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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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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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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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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