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提供终身身故保障;每年可享保单分红,红利可累积生息也可抵交保费;交费灵活,有一次性交、3、5、10、15、20、25、30年交。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

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当时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28 天至 6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按已交保费领取)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何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选择基本保额10万元,交费期限10年,年交保费4840元,保障至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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