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
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当时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28 天至 6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按已交保费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何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选择基本保额10万元,交费期限10年,年交保费4840元,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