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在交费期限内,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
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1%给付持续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
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
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
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
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8%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为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的 20
年内身故,则我们将按保证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给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本主合同终止。
持续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
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
合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 1%。
满期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满期祝寿
金,本主合同终止。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
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
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
金: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合同终止。
(2)自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
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和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
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
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祝寿金 | 若在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祝寿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年金 | 自年满60周岁起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保证给付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的养老年金是非保证的。 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保证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合同终止。 |
持续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在交费期限内,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持续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若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年满18周岁起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 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
保人。
凡出生满 28 天至 5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
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如果
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我们会在扣除
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保
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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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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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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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满2年起年年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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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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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满1年至59周岁年年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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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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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本保额 (60至99周岁年年领取,保证领取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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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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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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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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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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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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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含)至60周岁(不含) |
基本保额+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按已交保费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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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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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基本保额 (18(含)至60周岁(不含)期间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合众养老定投年金保险(分红型)”,选择基本保额10万元,交费期限10年,年交保费37530元,保障至10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