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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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在合同生效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满三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若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保至70周岁
交费方式: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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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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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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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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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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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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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三年及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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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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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