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投保收益稳,生命保障保平安; |
生存关怀多重返,养老保证二十年; |
高龄生存再贴补,满期三倍祝寿金; |
复利累积多加一,优年养老顺如心。 |
持续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满三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期交保险费的15%给付持续保险金。自本主合同生效满四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期交保险费的5%给付持续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满三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自本主合同生效满四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为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的20年内身故,则我们将按保证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主合同终止。
高龄养老津贴
自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高龄养老津贴。
持续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高龄养老津贴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加1%。
养老年金和高龄养老津贴给付方式变更
约定给付日为我们收到被保险人变更申请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以及其后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同一对应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满期祝寿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满期祝寿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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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满三年仍生存按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给付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满四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年满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生存保险金。 |
高龄养老津贴 | 自年满 8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 10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8%给付高龄养老津贴。 |
身故保险金 | (1)在年满 18 周岁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自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 65 周岁的 保单周年日止(不含): ① 若在合同生效起 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 终止。 ②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合同生效起 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年满 18 周岁至年满 65 周岁的保单 周年日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养老年金 | 自年满 65 周岁至 10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8%给付养老年金。 |
持续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满三年仍生存,我们在保单周年 日按合同期交保险费的 15%给付持续保险金。自合同生效满四年至年满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每 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期交保险费的 5%给付持续保险金。 |
满期祝寿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满期祝寿金,合同终止。 |
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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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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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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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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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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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优年养老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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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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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至10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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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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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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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保险金】 65周岁前生存,在第三个保单周年日一次性领取持续保险金1734元,以后每年生存领取578元至64周岁,合计19652元。
【生存保险金】 65周岁前生存,在第三个保单周年日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7500元,以后每年生存领取2500元至64周岁,合计85000元。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2)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高风险运动、医疗事故、未遵医嘱、流产、分娩、猝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陈先生今年30岁,投保合众优年养老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1560元,交费20年,基本保额5万元,保障至105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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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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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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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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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已交保费×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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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四年至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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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已交保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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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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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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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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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四年至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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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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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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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8% (65周岁后每年领取一次,保证可领取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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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养老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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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8% (85周岁后,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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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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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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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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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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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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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至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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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 ,领取(已交保费×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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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至65周岁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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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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