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30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
因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
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即:
1 | 每次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
2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的最高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且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即: 每次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天; |
1.投保年龄 | 16周岁——60周岁 |
2.保险期限 | 一年 |
3.投保金额 |
按份计算,10元/天.人.份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4) 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15) 本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
(16) 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住院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精神疾患、药物过敏、遗传性疾病、怀孕、流产、牙齿修复、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未告知既往症、感染艾滋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疾病住院定额医疗金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3)×每日住院补助额
|
意外住院定额医疗金
|
(实际住院天数-3)×每日住院补助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3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