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养老年年领,领至100岁
保证二十年,保本又增值
保额加保费,彰显身价高
额外抚恤金,关怀又人性
终身可分红,投资又理财
交费方式多,领取也灵活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从本主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起(含),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每年给付一次生存年金,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并保证给付20年。
被保险人在申请领取生存年金时也可以选择按月领取方式。从本主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起(含),每月到达本主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给付一次生存年金,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并保证给付20年。每月给付的生存年金按年领生存年金的8.45%确定。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1)在本主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生存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20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生存年金总额与已给付生存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同时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抚恤金,本主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满后身故,本主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 1 ) 在合同约定的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在生存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20 年保证给付期内 应给付的生存年金总额与已给付生存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同时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抚恤金,合同终止。 (3)在保证给付期满后身故,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从合同约定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起(含),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每年给付一次生存年金,至年满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并保证给付20 年。 |
缴费方式: 趸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交至50岁,55岁,60岁,65岁
投保年龄: 0—55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年领
|
基本保额×10% (可领取至100周岁,并保证领取20年) |
月领
|
基本保额×10%×8.45% (可领取至100周岁,并保证领取20年) |
|
身故
|
未领取生存金
|
基本保额+已交保费
|
领取生存金期间
|
基本保额×2-已领取生存金+基本保额×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