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醉酒、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但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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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合同定义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身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指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仅“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若已投保该项可选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其余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日起现金价值减至为零。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不含)前,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7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合同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合同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恶性肿瘤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被保险人自该恶性肿瘤初次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该恶性肿瘤复发、转移或持续状态,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金,本项恶性肿瘤关爱金责任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被保险人自该恶性肿瘤初次确诊满180天后再次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新发不同种类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金,本项恶性肿瘤关爱金责任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除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在该疾病初次确诊满180天后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金,本项恶性肿瘤关爱金责任同时终止。 |
心血管疾病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急性心肌梗塞或冠状动脉搭桥术,被保险人自急性心肌梗塞或冠状动脉搭桥术初次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同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心血管疾病关爱金,本项心血管疾病关爱金责任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除急性心肌梗塞及冠状动脉搭桥术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被保险人自该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新发心肌梗塞或冠状动脉搭桥术,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心血管疾病关爱金,本项心血管疾病关爱金责任同时终止。合同心血管疾病关爱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满18周岁(不含)之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您已累计交纳的保险费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满18周岁(含)之后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