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由医院的专科医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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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 后因疾病,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 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 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 费及利息。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 效,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在本附加险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醉酒、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但若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感染艾滋病病毒、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患遗传性疾病、酒驾、无证驾驶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