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进入长期护理状态或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在其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24 时前身故,本公司按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日24 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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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 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 在其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24 时前身故,按您 累计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当日24 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较 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 在其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24 时后身故,按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 以一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无论发生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均 以一次为限。 |
长期护理豁免保险费 |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进入符合合同约定的 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 豁免自其观察期结束之日起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 观察期结束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 纳的保险费。 |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醉酒、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但若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