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无息退还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的“部分领取申请金额”,同时合同效力终止。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疾病身故保险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身故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 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90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生存满30日后,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所对应的保单终止日,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所对应的保单终止日当日二十四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住院日额补助
若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 诊断,罹患疾病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四日开始按合同的约定住院日额给付保险金,即: 若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额 (2)遭受意外伤害且接受住院治疗,我们按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及合同约定的住院日 额给付保险金,即: 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根据发生保险事故时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按如下方式进行赔付: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10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因身故的,我们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身故当日二十四时的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2) 风险保额。
护理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进入符合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 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我们将在观察期结束后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护理保险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观察期结束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 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无息退还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的“部分领取申请金额”,同时合同效力终止。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疾病身故保险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身故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 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90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生存满30日后,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所对应的保单终止日,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所对应的保单终止日当日二十四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住院日额补助 | 若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 诊断,罹患疾病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四日开始按合同的约定住院日额给付保险金,即: 若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额 (2)遭受意外伤害且接受住院治疗,我们按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及合同约定的住院日 额给付保险金,即: 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根据发生保险事故时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7.9)或公费医疗保障,按如下方式进行赔付: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10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因身故的,我们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身故当日二十四时的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2) 风险保额。 |
护理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进入符合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 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我们将在观察期结束后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护理保险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观察期结束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 保险金额。 |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17周岁
保险期间:主险保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附加险保险期间1年,每5年保证续保。
交费方式:主险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在交纳期交保险费的同时投保人还可以交纳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的价值。附加险不单独交费,风险保险费每月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交费期间:期交保险费交至被保人年满2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邦女士为2为女儿投保和谐健康宝贝少儿成长计划,年交保费6000元,交费至20周岁,保障至25周岁,可享受以下保障:重疾保额30万元,住院费用每年1万元,住院津贴每天1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药物过敏、未遵医嘱、医疗事故、感染艾滋病、患先天性疾病、参加高风险运动、醉酒、戒毒、酒治疗、既往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和谐健康宝贝护理保险(万能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保险金额 |
护理金 |
个人账户价值+保险金额 (确诊为长期护理状态起90天后,仍处于此状态可领取) |
健康维护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持续交费金 |
(已交全部保费-已领取保险金)×3% (奖金放入个人账户) |
附加险--和谐附加健康宝贝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附加险--和谐附加健康宝贝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保险金额 |
附加险--和谐附加健康宝贝住院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 不享有社会和公费医疗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80% |
享有社会和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 ||
意外住院医疗费用 | 不享有社会和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80% | |
享有社会和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
附加险--和谐附加健康宝贝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疾病住院日补贴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3)×50元 |
意外住院日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50元 |
注:此计划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