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装修施工现场,或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公司对以上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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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装修施工现场,或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自杀或故意自伤;
(11) 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而导致的意外;
(12) 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13)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4)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5)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对于按照被保险人的人数计收保费的情形,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从事不相关工作、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未遵医嘱、醉酒斗殴、不符合施工规定、工程停工期间、参与恐怖好活动、受酒精影响导致意外、流产分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