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七)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八)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自残、自伤、自杀、打架、斗殴及无合法有效驾驶证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九)被保险人的雇员因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治;
(十)被保险人的雇员受非职业工作环境造成的酒精或药剂的影响。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七)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保障雇员在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或安装工程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而遭受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建筑工程企业承担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保障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建筑工程企业承担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