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臻爱倍护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和35种轻症疾病保障,重大疾病分三组,多次赔付,轻症和重疾可豁免保费,疾病终末期、身故、永久完全残疾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条款第3.3款的约定执行: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最多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距上一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大于90日。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罹患并被确诊为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三组,详细疾病分组信息请见本条款第6条中的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只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最多给付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每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距上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大于180日。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罹患并被确诊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本条款2.3项下“一、轻症疾病保险金”、“四、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五、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六、身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除首次重大疾病对应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除前述两次重大疾病对应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五、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终末期状态”,保险公司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未满18周岁,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已满18周岁,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六、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最多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最多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距上一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大于90日。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此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罹患并被确诊为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三组,详细疾病分组信息请见本条款第6条中的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只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最多给付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每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距上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大于180日。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罹患并被确诊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本条款2.3项下“一、轻症疾病保险金”、“四、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五、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六、身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除首次重大疾病对应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除前述两次重大疾病对应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此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疾病终末期状态”,保险公司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未满18周岁,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已满18周岁,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最多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下列第二至第九项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疾病终末期状态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至第七项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二至第九项任一情形导致身患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疾病终末期状态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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