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附加条款第3.3款的约定执行: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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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附加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附加条款第3.3款的约定执行: 一、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附加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向您返还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患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先天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