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附加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附加保险条款第3.3 款的约定执行:
一、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则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呼吸系统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呼吸系统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在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单条款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则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呼吸系统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鼻腔、咽、喉、气管、支气管和肺之外其他部位恶性肿瘤扩散到鼻腔、咽、喉、气管、支气管和肺部。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身患呼吸系统癌症,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算。
犹豫期
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呼吸系统癌症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约定保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患先天性疾病、其他部位恶性肿瘤扩散、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