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幸福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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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险期间可约定,包含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具有高额身价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保险条款约定执行:


一、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的105%,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

 

二、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 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 周岁,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的105%,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如果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的年龄不超过80 周岁,满期保险金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转换年金的方式、领取年金的方式及领取金额依据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申请转换时我们提供的规则确定。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 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 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 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 已满 18 周岁,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 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的 105%,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 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 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 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 残疾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保险合 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 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 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 已满 18 周岁,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保 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的 105%,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 应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 同终止。如果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的年龄不超过 80 周岁,满期保险金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转换年金的方式、领取年金的方式及领取金额依据满期 保险金受益人申请转换时我们提供的规则确定。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有效保险金额

(已满18周岁可领取;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或初始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的105%加上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永久完全残疾

有效保险金额

(已满18周岁可领取;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或初始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的105%加上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满期金

有效保险金额

(满期时未满80周岁,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转换为年金领取)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恒安标准幸福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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