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珍爱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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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至80周岁,包含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和每一复效日零时
起满 180 日后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死亡,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
(含第 180 日)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死亡,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
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1)您已交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乘以
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乘以 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和每一复效日零时 起满 180 日后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死亡,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 (含第 180 日)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死亡,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 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1)您已交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
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
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意外以外原因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或初始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满期金 有效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恒安标准珍爱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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