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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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乘以 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和每一复效日零时 起满 180 日后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死亡,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 (含第 180 日)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死亡,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 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1)您已交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意外以外原因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或初始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
满期金 | 有效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