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同时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1.您已交的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的保险费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且未发生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我们将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同时终止。满期保险金为主险合同与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已交保险费之和。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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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 疾病保险》同时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1. 您已交的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的保险费之和; 2.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 之和。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 止。 |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24时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