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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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最长一年,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造成《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 (中保协发 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请见附录)中所列伤
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

该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
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我们已产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
我们将扣除意外伤残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请见附录)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的残疾状况; 
2.  各种原因引起的过敏; 
3.  脊柱椎间盘突出或膨出导致的后遗症; 
4.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5.  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
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因各种治疗及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13.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 攀岩活动、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 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过敏、未遵医嘱等;因怀孕、流产、分娩等导致的并发症;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细菌、病毒等感染;因各种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柱椎间盘突出或膨出导致的后遗症;投保前已存在的残疾状况;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恒安标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4)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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