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全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导致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不论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还是多项本合同约定的全残事项,我们给付的意外全残保险金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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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借款期间一致,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最长五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四、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伤害,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将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全残 | 约定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怀孕、流产、分娩等导致的并发症;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细菌、病毒等感染;因整容手术等导致的并发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