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境内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境内援救医疗保障产品,主要针对住院医疗费用和境内救援费用提供报销,还提供行政援助、紧急医疗护送、遗体护送等服务。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现居住城市以外的地区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我们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提供以下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一、援助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需要救助时,救援机构提供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二、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需要立即救治,我们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承担符合以下条件的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0 元):

(一) 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二)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三)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 36 小时;

(四) 未满 12 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500 元,累计入住以5 日为限;

(五) 我们只承担不在被保险人国家社保机构承担范围内的住院费/医疗费。

三、转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并承担转院费用,但上述所有费用累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00元。

四、转运回居住城市: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其居住城市。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护送并承担转运费用,但上述所有费用累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00 元。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其居住城市时需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抵达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其居住城市,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地返回其居住城市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上述转院及转运回居住城市的最高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00 元。

五、安排儿童返回其居住城市: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而其随行未满12 岁的儿童无人照料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经济交通方式送其回到居住城市,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其在中国境内的现居住城市。若未满12 岁的儿童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自所在地返回其居住城市的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六、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居住城市和安葬: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由于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疾病身故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一) 遗体转送回其居住城市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其居住城市,并由救援机构承担灵柩运送费用,支付的灵柩费不超过人民币3000 元。

(二) 火葬
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及运回其居住城市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骨灰盒费用以人民币2000 元为限。火葬费用将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七、行政援助事宜
若被保险人的机票、旅行证件等重要文件丢失,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协助补办,但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人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提供必要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付。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紧急救援所支出的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紧急救援费用达到紧急救援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需要立即救治,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承担符合以下条件的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0 元): (一) 安排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二) 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三) 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 36 小时; (四) 未满 12 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500 元,累计入住以5 日为限; (五) 只承担不在被保险人国家社保机构承担范围内的住院费/医疗费。
转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并承担转院费用,但上述所有费用累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00元。
转运回居住城市
援助热线电话
安排儿童返回其居住城市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居住城市和安葬
行政援助
责任免除
一、对下列任一行为、原因所导致的费用和后果包括被保险人的治疗,身故或身体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的犯罪违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因避孕引起的所有问题,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医疗所致事故;

 

(八)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行为,及因未遵医嘱引起的任何后果;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特技表演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您与我们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十)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十一)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十二)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 呈阳性);

 

(十四)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十五)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您与我们有约定的除外;

 

(十六)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十七)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国家医疗机构认可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十八)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十九)发生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二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二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十二)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紧急情况除外;

 

(二十三)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二十四)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 小时的,我们将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急救、转运和治疗费用;

 

(二十五)保险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疾病或在保险单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二、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非因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非因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我们及救援机构不负保险责任。

 

三、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我们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境内旅行救援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我们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四、若为从本附加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且不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现被保险人通过欺骗手段从我们获取了保险金,我们将要求被保险人予以退还并赔偿由此给我们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我们不承担相应责任。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等。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投保条件与主险合同一致。被保险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有固定居住场所、年龄在3 周岁(含)至70 周岁(含)之间。您必须在被保险人离开其现居住城市的旅行前投保。

被保险人为非中国国籍的,应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适用此规定。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以保险单签发地时间为准。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交付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同意且签发保险单时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开始生效。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援助热线电话 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安排就医

安排就医+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最多不超过80000元)

转院 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转院费用
转运回居住城市

安排护送+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最多不超过400000元)

安排儿童返回居住城市 安排护送
遗体或骨灰运送和安葬

运送遗体或火葬+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灵柩费不超过3000元,骨灰盒费不超过2000元)

行政援助 协助补办重要文件+法律协助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怀孕或避孕、私自用药、进行高风险活动、身处航空运输工具、在工业现场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搜寻和营救行动、精神疾患、健康检查、矫形或整容手术、获取移植器官或捐献器官、使用不被认可的医疗项目、保单责任范围外事故、未经同意的转运和救护、无原始收据、医疗实际不足36小时、已存在疾病、非救援机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遵守援助程序、采取欺骗手段、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救援延误、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恒安标准附加境内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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