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3-2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专属学生医疗保障产品,针对住院医疗费用提供报销,适合有参加社保的学生群体投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我们按下面表格中不同区间的给付比例分段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费用支出                                我们给付比例
   不超过1000元的部分55%
   超过1000 元不超过5000 元的部分               65%
   超过5000 元不超过10000 元的部分             75%
   超过10000元不超过20000 元的部分             85%
   超过20000元不超过30000 元的部分             90%
   超过30000元的部分                                   95%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自保单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单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满30 日后因疾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且实际支付符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医疗保险金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面表格中不同区间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费用支出 给付比例 不超过1000元的部分 55% 超过1000 元不超过5000 元的部分 65% 超过5000 元不超过10000 元的部分 75% 超过10000元不超过20000 元的部分 85% 超过20000元不超过30000 元的部分 90% 超过30000元的部分 95%
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五、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在境内或境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八、国家和当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3 款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凡年满18 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年龄在3 周岁(含)至25周岁(含)之间的国内各类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的全日制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到学校学习的,同时享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者,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谁能保
3-25周岁/专属学生投保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住院医疗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x 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捐献身体器官、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社保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恒安标准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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