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且实际支付符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医疗保险金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对于超过50 元免赔额的部分,我们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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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且实际支付符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医疗保险金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对于超过50 元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一、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3款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被保险人
年龄在3 周岁(含)至25周岁(含)之间的国内各类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的全日制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到学校学习者,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50元 ) x 约定报销比例 |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