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给付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大学教育金
如果被保险人选择分次领取大学教育金,我们按照下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一次性领取大学教育金,并且被保险人生存至其21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给付被保险人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保险单账户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其18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我们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险金额作为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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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 如果本合同在被保险人18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处于本保险条款第3.3 款规定的交清保险单状态,我 们将仅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其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时,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其当日的保险单账户价 值与终了红利之和,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二十四时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而身故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根据本保险条款的规定计算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及时向您退还。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大学教育金 | 分次领取 |
年交保费×按投保年龄约定系数 (18、19、20周岁各领取一次) |
保单账户价值+红利 (21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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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领取 |
保单账户价值+红利 (21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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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保险金额 (18周岁后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