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基本保障、重要保障、全面保障三种保障方案,每种保障方案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分别如本保险条款附表所示,且应符合本保险条款中所列该种重大疾病的程度条件。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案,一旦选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 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中您选择的保障方案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 日内(含第30 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您选择的保障方案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但应向您无息返还您已为该被保险人交付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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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多项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我们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情况下所应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而身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均终止,我们依照本合同规定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