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高中教育金年金保险(分红型)(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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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17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至17周岁,15至17周岁各领取一次高中教育金,还可享有公司分红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其15、16 和17 周岁后的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在前述各合
同生效日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其15、16 和17 周岁后的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在前述各合 同生效日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何情形导致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4 款规定的方法进

行处理,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以及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

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有效保险金额×50%

(15、16和17周岁时各领取一次)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恒安标准附加高中教育金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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