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起 9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不受该 90 日期限的限制)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生存满 30 日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确诊初患重大疾病的年龄,按照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多项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我们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情况下所应给付的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3 周岁至 21 周岁满期(含 3 周岁) 100%
二、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起 90 日内 (含第 90 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生存满 30 日后,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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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初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为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按保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多项重大疾病的情况下,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情况下所应给付的保险金),保单终止。 |
无息返还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次日起90 日内(含第90日)初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生存满30 日后,无息返还已交保费,保单终止。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而身患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规定的关于计算退保金额的办法予以处理。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险。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1 年,我们可保证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21 周岁。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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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周岁 |
已交保费 |
约定的保险金额 x 30% (确诊后生存满30日可领取) |
1-2周岁 |
已交保费 |
约定的保险金额 x 55%
(确诊后生存满30日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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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周岁 | 已交保费 |
约定的保险金额 x 80%
(确诊后生存满30日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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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周岁 | 已交保费 |
约定的保险金额 x 100%
(确诊后生存满30日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