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其12、13 和14 周岁后的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在前述各合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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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其12、13 和14 周岁后的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附加合同在前述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何情形导致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4 款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以及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14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止。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有效保险金额×30% (12至14周岁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3次)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