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 款)(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团体意外保障产品,针对乘驾指定交通工具发生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提供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下列保险责任供您在投保时选择,您可以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实际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遭遇您投保时选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私家车意外伤害:

是指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2、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合法营运执照的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或出租车等交通工具时,在该交通工具内因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3、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乘坐合法运营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列车或城市铁路列车,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在列车车厢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4、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船票检票进入码头,乘坐合法运营的轮船,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在轮船上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遭受的伤害。

 

5、航空意外伤害:

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自持有效机票通过登机安全检查后,在候机区域内以及乘坐飞机时在机舱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以上意外伤害的,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单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事故造成残疾,且其残疾程度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 条附录“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未完成治疗,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鉴定结果符合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以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该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应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为按加重后的残疾程度计算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减去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比例的乘积后得出的数额。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单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事故造成残疾,且其残疾程度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 条附录“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在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未完成治疗,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鉴定结果符合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以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该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乘坐非法营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管理规定的;

 

十三、被保险人未到达目的地离开指定交通工具的;

 

十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十五、驾驶私家车辆用于营运收费的商业行为。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均终止效力,我们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谁能保
16-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交通意外身故 约定保额
交通意外残疾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流产分娩及其并发症、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乘坐非法营运交通工具、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离开指定交通工具、驾驶员的违法行为、驾驶私家车用于营运、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恒安标准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 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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