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团体意外保障产品,针对建筑工程中发生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提供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与本合同投保有关的建筑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地点等由您与我们进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过程中、在约定的施工现场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时,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 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对于残疾程度无法确定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在该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并据此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最终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 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若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的残疾程度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附表1 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将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时,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 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对于残疾程度无法确定的,对该被保险人在该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并据此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最终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均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第3.3款规定,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谁能保
16-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约定保额
意外残疾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疾患、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病毒感染、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恒安标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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