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对其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与您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的范围按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医疗保险金范围执行。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后,已经从工作单位、当地基本医疗保险、 大额医疗费救助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 我们仅对获得该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同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均按本款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不得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若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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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保单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对其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的范围按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医疗保险金范围执行。 在保单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后,已经从工作单位、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仅对获得该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同一被保险人在保单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均按本款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不得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若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则保单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一、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投保条件
16 - 60 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
的除外。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进行高风险活动、患艾滋病、,矫形和整容手术、捐献身体器官、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怀孕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