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对于首次投保本保险的,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 30 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多种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我们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情况下所应给付的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 30 日内(含第30 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向您无息返还您已为该被保险人交付的保险费。
对于续保本保险的,若被保险人自续保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我们按续保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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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对于首次投保本保险的,若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 30 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多种重大疾病的情况下,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情况下所应给付的保险金。 若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 30 日内(含第30 日)初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无息返还已为该被保险人交付的保险费。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而身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均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第3.3 款的规定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患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