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是福”保险计划(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终身健康保障计划,针对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住院提供住院津贴,重症监护病房翻倍给付,还提供康复金、手术保险金,提供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恒安标准健康是福终身寿险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若您已与我订立了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健康保险合同,我们向您给付本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按该附加合同向您给付的所有保险金。

 

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健康保险

 

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90 日后患疾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住院保险金的责任。

住院保险金=计算天数(即每次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二、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我们在给付前项约定的住院保险金后,还承担给付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的责任。

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计算天数(即每次必须且合理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天数)×住院日额

 

三、住院康复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符合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住院保险金给付标准,在其出院后,我们对于该次住院承担给付住院康复保险金责任。

住院康复保险金=住院保险金×50%

 

四、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必须使用医用救护车运送且住院治疗,则我们承担给付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责任。
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住院日额
每次住院,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手术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患本保险条款第5 条“手术及手术级别”术语项下所列的疾病,因此住院同时初次接受该手术的,我们按照手术级别承担给付手术保险金责任。对于每种手术,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该术语解释中未列的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手术保险金责任。

手术保险金=手术级别倍数×住院日额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限制条件:


1. 被保险人的住院首日发生在7 周岁以前(含7 周岁)的,一次住院给付的保险金的计算天数不超过10 日;若被保险人的住院首日发生在7 周岁以后的,一次住院给付的保险金的计算天数不超过365 日;

2.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日次日零时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疾病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90 日后,我们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3. 上述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住院康复保险金、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和手术保险金的给付均以符合住院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为前提。若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规定不能获得住院保险金的给付,则也不能获得其他各项保险金。


4. 若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数额达到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终止。

5. 若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将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若已订立了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健康保险合同,给付本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按该附加合同给付的所有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承担给付住院保险金的责任。 住院保险金=计算天数(即每次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在给付前项约定的住院保险金后,还承担给付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的责任。 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计算天数(即每次必须且合理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天数)×住院日额
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 若必须使用医用救护车运送且住院治疗,则承担给付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责任。 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住院日额 每次住院,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住院康复保险金 若符合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住院保险金给付标准,在其出院后,对于该次住院承担给付住院康复保险金责任。 住院康复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50%
手术保险金 若初患保险条款中所列的疾病,因此住院同时初次接受该手术的,按照手术级别承担给付手术保险金责任。对于每种手术,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该术语解释中未列的手术,不承担给付手术保险金责任。 手术保险金=手术级别倍数×住院日额
保险案例

案例:
    王先生:30岁 外企白领 年收入 6万
    王太太:30岁 公务员 年收入 5万

家庭财务状况:
    存款:6万元
    投资:股市投入10万
    负债:房贷30万元
    保障:有社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理财顾问的分析:
    王先生夫妇收入稳定,虽然债务超过存款和投资,但如果没有意外发生,完全有能力清偿贷款。按他们的收入水平,完全有能力买车,过上有车一族的生活,但他们却迟迟没有买,因为他们还有医疗费用的忧虑,担心仅仅依靠基本医疗保险无法完全解决医疗费用问题。所以收入虽然不低,却不敢从容消费,无法真正享受小康生活的乐趣。

理财需求:
    1、做好医疗保障,解决医疗费用的忧虑。
    2、做好生命价值的保障,抵御意外风险,还贷无忧。

理财方案:

    王先生为自己投保 “健康是福”终身医疗保险计划,年交保费3430元,交费期20年。因此王先生可获得最高达10万元的身故和医疗保障。

 

拟定该方案的理由:
    1、 王先生夫妇债务超过存款和投资,如果发生较大的风险,自身没有能力承担。给王先生一份生命价值的保障,使王太太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能轻松偿还贷款,后顾无忧。
    2、 这份保障能补充社保医疗的不足,手续简便,与社保医疗手续无冲突,更好地解决了医疗费用问题,使王先生安心享受小康生活。
 


具体保险利益如下:

 


 

1. 住院保险金:
假设王先生因意外或疾病住院(疾病住院须在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90日后)每日可获得住院津贴100元。
2. 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经医生诊断王先生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在重症监护病房期间还可以再获得重症监护津贴100元/天。
3. 住院康复保险金:
王先生出院后还可以获得住院康复保险金,金额为住院保险金的50%(50元×合理住院天数)。
4. 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
若王先生住院治疗并以救护车运送,可获得100元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
5. 手术保险金
若王先生首次发病,并因此在住院期间初次接受合同所定义的手术,每种手术按照级别可以获得3000-9000元手术保险金。
6. 身故保险金
若王先生不幸身故,则本公司按投保时保额扣除上述1-5项累积已给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保险金,本计划效力终止。

注:1-5项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总额以保额10万元为限。
 

责任免除

恒安标准健康是福终身寿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如本合同有复效情形的,则该2 年期限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计算;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按现金价值表计算并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相应现金价值。

 

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健康保险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有效期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告知且我们已同意承保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四、 被保险人未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

 

五、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八、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 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一、 被保险人患精神或心理疾病、职业病、先天性疾病;

 

十二、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十三、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风险运动;

 

十四、 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五、 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八、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住院。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而身故,并且不属于主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4 款规定的方法计算我们接到被保险人死亡通知之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及时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主险 —— 恒安标准健康是福终身寿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约定保额 - 附加险已领取保险金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健康保险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住院津贴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保单生效90日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保单生效90日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康复金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x 50%

(保单生效90日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紧急医疗运送

住院日补贴额

(保单生效90日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手术医疗 一级手术

住院日补贴额 x 90

(保单生效90日内因疾病手术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级手术

住院日补贴额 x 60

(保单生效90日内因疾病手术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级手术

住院日补贴额 x 30

(保单生效90日内因疾病手术不承担保险责任)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既往症、未在指定医院治疗、未遵医嘱、流产分娩及其并发症、矫形整容手术、职业病、先天性疾病、精神疾病、患艾滋病、进行高风险活动、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捐献器官、在境外就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恒安标准健康是福终身寿险

 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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