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该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附加在本合同上的《海保人寿附加及时雨B款两全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第二、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该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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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该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附加在合同上的《海保人寿附加及时雨B款两全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第二、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该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合同继续有效。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8重大疾病释义”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3等待期”、“1.4保险责任”、“3.3效力中止”、“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8.重大疾病释义”、“7.6年龄、性别错误”、“7.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脚注4医院”中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20/30年、至60/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