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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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