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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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特定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的特定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