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或经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0.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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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任意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任意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4%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第2.4.1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全残定义和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按主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