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日期的零时,我们将按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特别年金,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0%给付;生存年金,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养老年金,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祝寿年金,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至七十五周岁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0%给付。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年满九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1-已给付养老年金的保单年度个数);
2.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九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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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日期的零时,保险公司将按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特别年金,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0%给付;生存年金,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养老年金,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祝寿年金,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至七十五周岁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0%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年满九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1-已给付养老年金的保单年度个数); 2.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九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