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教育年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教育年金领取日的零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教育年金。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则教育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ー周岁期间的每个保单周年日。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则教育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的每个保单周年日。 |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 身故保险金 | 附加险: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160%; 2.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剩余保单年度。 主险: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验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返还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返还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