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全球附加「同佑 e 生」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至70/8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还可领取满期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 16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返还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6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70/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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